《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解读5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
《科普法》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一、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科普工作的群众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方式、内容和对象上。开展科普工作,要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将科普工作紧密结合社会现实,贴近大众,走进百姓生活,既有知识性又有趣味性,寓教于乐,使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和普遍参与;科普工作的社会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组织体系和社会功能上。科普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科普工作的经常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时间和过程上,既要有时间集中、规模和声势大的活动,如科技周、科普日等;也要有日常不间断、随处可见却又似无声无息的潜移默化的日常科普活动。
二、科普工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科普的形式主要有:(1)开展综合性、大型科普活动;(2)举办科普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组织科普知识竞赛;(3)设置、展示科普画廊、橱窗、图片、模型和实物;(4)编写制作、出版发行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开展科普文艺活动;(5)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络及其他现代通讯手段进行科普宣传,刊载、播放科普信息和科普公益广告;(6)组织科技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开展科普咨询、服务和信息发布活动,组织技术、技能培训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7)在学校开设科技活动课,开展科技小发明、小制作和科普知识小竞赛,组织科学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活动;(8)在城市社区开展心理健康、卫生保健、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9)在公共场所进行科普宣传。科普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随着时代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变化,科普的形式只有与时俱进和创新才能满足社会公众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