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解读2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科普法》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在科普工作中,政府应起到主导的作用,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科普工作是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科普内涵来看,涉及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从科普范围看,作为社会公益性工作,覆盖了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党组织有关部门、众多政府行政部门、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乃至每个公民都有密切关系。因此,仅靠政府和部门单位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参与、共同完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