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解读3
——科协是科普的主要社会力量
《科普法》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一、本条确定了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普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各级科协组织在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还利用其从上到下的科普组织网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靠广大科普工作者,面向农村、城市、企业和各界群众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成效显著的群众性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本法根据科协的性质和承担的科普任务,将科协组织从其他科普主体中突出出来,依法明确了"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的法律地位。
二、本条规定了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普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一是各级科协要在政府的指导下,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依法开展各种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二是各级科协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三是各级科协要利用其广泛的科普组织网络,集思广益,为各级政府科普规划和政策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推动科普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