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2日起施行),依法审结辖区内首例由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以司法裁判明确:监护权是法定职责而非法外特权,对“生而不养”的失职监护人依法予以撤销,切实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
申请人周某、舒某系未成年孙女周某乙的实际抚养人。被申请人曹某与丈夫周某甲婚后生育一女周某乙,女儿出生不足三个月,周某甲因病不幸身故。此后,法定监护人母亲曹某离家外出、长期不归,六年多来对未成年女儿未尽任何抚养、教育、监护义务,未成年人生计、照料、成长均由祖父母申请人周某、舒某全额承担。鉴于母亲被申请人曹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祖父母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撤销曹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依法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庭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洪湖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法庭查明:被申请人曹某作为未成年子女周某乙的法定监护人,自配偶去世后即脱离家庭,连续六年多未履行任何监护职责,亦未委托他人履行监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长期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状态,符合两高《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项、《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监护人情形。法院经征询被监护人周某乙的意见,其表示已多年未见过母亲,愿意跟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法院采纳申请人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撤销曹某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首次援引两高新规:本案是本院在两高《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2日施行后,首次依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书审理的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特别程序案件,标志着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规范化落地,为同类“生而不养”“监护缺位”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办案样本。
国家亲权兜底:裁判鲜明宣示监护权以尽责为前提;父母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国家公权力可通过司法程序介入,以“国家亲权”填补家庭监护真空,打破“家事不可干涉”的旧有观念。
法检协同护未:法院与检察院同向发力,检察支持起诉补足弱势近亲属诉讼能力短板,法院快立、快审、快判,实现监护关系及时重置,保障未成年人身份稳定、就学生活无缝衔接。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指定长期实际抚养、情感纽带稳固的祖父母为监护人,既尊重未成年人生活现状,又从法律上固化照护关系,避免“程序空转”,做实“案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洪湖法院将继续深化与检察、民政、妇联、村居委会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依法用好支持起诉,撤销、变更监护权特别程序,以刚性裁判兜住底线,用司法温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