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市县的司法温度:检察机关助推特殊社矫对象监护难题破解

11-04 14:56  

“以后每个周末终于能安心去陪孩子了,多亏你们帮我打通了这条‘亲情通道’。”近日,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握着检察官的手再三致谢。这位视力为残疾的社区矫正对象,终于不用再在严守监管规定与照料异地求学的儿子之间左右为难——在检察机关的推动协调下,一场跨越两市的社区矫正双边管理协作,让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家庭监护的必要性实现了完美平衡。

特殊诉求背后的两难困境

周某的困境始于半年前。因犯诈骗罪,他被荆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在洪湖市府场镇接受社区矫正。入矫初期,周某始终严格遵守报到、学习等监管规定,矫正表现良好。但今年9月,儿子升入初中后,因无人照料就把儿子放在荆门市牌楼镇寄宿学校读书。新的难题摆在了他面前。“孩子才13岁,从小跟着我长大,突然到外地读书根本不适应,最近总说失眠、上课走神。”在月度谈心谈话中,周某的声音带着难掩的焦虑。由于周某已经和妻子离婚,他是儿子唯一的法定监护人,每周五放学后接儿子回家、周日送回学校,成了维系孩子心理状态的关键。但根据社区矫正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地,而周某仅周末往返的需求,又不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审批条件,单次请假手续繁琐且无法保障长期需求。

“一边是必须坚守的监管底线,一边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监护权利,这个矛盾必须妥善解决。”承办检察官意识到,周某的情况具有特殊性:作为视力残疾者,其行动本就存在障碍,往返两地均有亲属陪同,社会危险性极低;而未成年人的监护需求若得不到满足,不仅可能影响孩子成长,更可能让周某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社区矫正效果。

跨市协作搭建监管桥梁

为破解这一困境,洪湖市检察院立即启动调查核实工作。检察官一方面调取周某的矫正档案,逐一核查其入矫以来的报到记录、思想汇报,确认其无任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联系学校班主任,实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固定监护需求的相关证据。同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的法律依据,为后续协调奠定基础。

“单一执行地监管无法适应实际需求,必须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在充分调查核实后,洪湖市检察院联合洪湖市司法局主动与荆门市司法局对接,共同研讨双边管理可行性,洪湖市司法局并正式致函荆门市司法局,提出委托监管协作申请。很快,一场由两地司法局共同参与的协调会召开,围绕监管责任划分、信息互通方式、实地核查频次等核心问题达成共识。

最终,两地司法行政机关签署《社区矫正跨区域协作协议》,明确建立“双边监管机制”:周某每周五上午向洪湖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备出发时间,抵达荆门市牌楼镇后立即通过荆门市牌楼镇司法工作人员向洪湖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备;周日返程前再次完成双向报备,确保行程全程可追溯。同时,两地检察机关建立同步监督机制,每月互通监管情况,每季度开展联合评估,形成监管闭环。

刚柔并济彰显司法价值

如今的周某,已顺利度过两个月的双边管理期。通过视频巡查和实地走访,检察官确认周某不仅全程遵守监管规定,其儿子的学习状态也明显改善。

这场跨区域协作的实践,不仅解决了周某的燃眉之急,更形成了可复制的监管经验。洪湖市检察院以此为契机,联合司法局建立社区矫正特殊对象个性化管理机制,明确对特殊群体的个性化监管标准,细化特殊群体监护、医疗、家庭应急等保障,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社区矫正不是简单的‘看管’,而是通过科学监管帮助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该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表示,此次双边管理的探索,既坚守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实现“监管无盲区、权益有保障”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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