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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中心城区新型肺炎防疫形势严峻复杂,为切实加强新型肺炎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因人员流动引发交叉感染,有效阻断疫情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防疫指挥部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疫情期间中心城区进一步限制车辆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3日9:00时起,对中心城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除以下车辆以外的个人所有机动车、电动车上中心城区道路行驶。
1.医务人员乘坐车辆(持医师证、护士证、药师证、医院工作证);
2.救护消防抢险等特种车辆及警务车辆;
3.货车(运送医疗器械、药品、医用防护用品、生活物资的,不含运送活禽和野生动物车辆);
4.持有“市指挥部”通行证车辆;
5.执行防疫任务的“公务用车”字样车辆;
二、凡违反以上规定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电子监控记录按闯红灯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护、应急救援人员,凭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通行;运输医疗物资、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对随车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后,允许通行。
四、待产孕妇、突发重大疾病等确需看病就医人员,由路面现场执勤人员确定后,允许临时通行。
五、中心城区实行交通管制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六、峰口镇、新滩镇照此通告执行,其他乡镇区办要制定本辖区具体方案,参照执行。
2020年2月2日





——抗击疫情 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