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普法|谨记:防火间距不可占用!

03-24 10:30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29日,某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导致公司仓库及其内存储的货物、起火建筑北侧的部分电力设备受损,无人员伤亡。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是该公司小仓库东北角电闸箱处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高温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该公司设有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大仓库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于该起火灾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发现涉嫌以下2项违法行为:一是该公司大仓库与小仓库之间违规搭建罩棚且罩棚下存放可燃货物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二是大仓库内部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消防安全管理人李某某调查询问、进行现场勘查、调取相关火灾现场监控录像等,并制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处理情况

针对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本地《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一万两千五百元。针对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本地《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二万七千五百元。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四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大仓库与小仓库之间违规搭建罩棚且罩棚下存放可燃货物占用防火间距,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大仓库内部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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