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物业继续服务,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01-29 14:42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2日,甲物业公司与乙置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甲物业公司为C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至2019年11月23日届满。合同到期后,甲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续签书面合同,但仍继续为小区提供保洁、安保、维修等物业服务。期间,小区也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2022年至2024年期间,业主刘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甲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刘某辩称,其与甲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关系,原合同已于2019年到期,因此拒绝缴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虽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已于2019年11月到期,但合同期满后,甲物业公司持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业主刘某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带来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设施运行等利益,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仍受原合同条款约束,服务期限转为不定期。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刘某以“未续签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应向甲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典型意义

本案虽为个案,却反映了物业服务中一个常见误区: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合同到期后若未续签书面协议,便可不交物业费。这种认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可能影响小区正常管理秩序。

1、合同期满≠服务关系终止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与持续性,合同到期后若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业主实际接受,则原合同内容继续有效,转为不定期合同。业主不能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履行缴费义务。

2、享受服务即应承担义务

物业服务涉及小区整体环境与共有部分维护,业主事实上享受了服务带来的便利与保障,即应承担相应的对价支付责任。

3、依法维权,理性沟通

若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有异议,应通过业主大会协商、向物业公司提出整改建议、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而非简单以拒交物业费作为对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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