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释明法律规定,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最终通过判决明确各方责任,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教育机构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范式。
2024年12月,当地某小学课堂上,学生小林(化名)因捡拾掉落的笔,与同学小雅(化名)发生意外碰撞,导致小林门牙受损。事发后,小林家长与小雅家长、学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小雅及其监护人、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数千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发现涉事学校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学生家长也通过学校投保了相关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学校方对相关保险的理赔流程不熟悉,而家长方面都是通过学校统一投保的保险,其甚至不知道是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考虑到保险公司作为责任承担主体之一,其参与诉讼有助于更全面地解决纠纷、保障赔偿到位,法官主动向原告释明法律规定,原告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各方就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林与小雅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二人未遵守课堂纪律,存在玩闹行为;学校任课教师未能及时有效管理课堂秩序,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综合各方过错,法院认定小林、小雅、学校各应承担1/3责任。同时,法院明确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小雅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监护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学校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小林自身责任部分,由保险公司在附加被监护人伤亡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小林的各项损失。
此案中,法院主动释明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不仅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也减轻了学校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判决既明确了学生、家长、学校在校园意外中的责任边界,也清晰阐释了保险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教育机构今后处理类似校园伤害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助于推动形成“事前有保险保障、事中有责任明晰、事后有合理赔偿”的校园安全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