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为盾,护1.4亿年生灵 一纸悔书,载违法者心头之悔

04-02 11:16  

洪湖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内,国徽高悬。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受邀旁听,一起非法捕捞中华鲟案正在开庭审理。随着庭审推进,一条中华鲟的命运逐渐清晰——它曾落网中,又获新生;而四名被告人的悔悟,也在法庭上缓缓铺展。

庭审现场:一案之审,一江之鉴

2025年6月6日晚,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四人在洪湖市长江乌林镇吴王庙段水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实施非法捕捞,后捕获鲟鱼1条及野生鲢鱼1条、鮰鱼2条。次日凌晨,四人被联合巡查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捕获鲟鱼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

“那条被捕获的中华鲟现在怎么样了?”庭审中,这一细节牵动着每一位旁听者的心。当得知经紧急救助,中华鲟于次日被放归长江,旁听席上传来轻声感叹:“还好放回去了……”

法庭释法:“中华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是长江旗舰物种,距今已经有1.4亿年的历史,有“水中大熊猫”之称,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告人触碰的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红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保护红线不容逾越。

法润心田:让敬畏在法治中生长

案件起诉至洪湖法院后,生态环境法庭并未止步于定罪量刑,而是将释法明理贯穿始终,让被告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行为的危害。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四人主动联系媒体,在《楚天都市报》刊登面向公众的道歉声明,向社会传递“破坏生态必受惩戒”的强烈警示。

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案涉中华鲟已成功放归自然、被告人主动坦白罪行、公开赔礼道歉,且已缴纳其他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应的生态修复费至指定账户等多项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参与生态保护,用实际行动弥补自身过错。

“以前觉得捕几条鱼不算啥,今天旁听了庭审才知道,这一网下去,破坏的是长江生态,损害的是子孙后代的利益。”一位旁听的群众感慨道。

一纸悔书,载违法者心头之悔。这一转变,正是司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生动体现——法律的力量,既在于惩治,更在于唤醒。

司法践责:以司法之力,守一江碧水

从法庭释法到以案普法,每一起案件都是一次生态理念的播种。洪湖法院始终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长江生态,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同时,将庭审现场转化为普法课堂,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审判、以案释法,让“共护绿水青山”的理念深入人心,引导环境资源“破坏者”向“守护者”转变,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法治效果。

下一步,洪湖法院将紧扣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与长江大保护战略,持续深化流域司法协作,强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以高质量环境资源审判护航长江生态屏障,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征程中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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