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09-09 17:03  

“因案件审理需要,现通知你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请准时到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新堤法庭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为准确高效查明案件事实,倡导诚信诉讼,通过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案件审理。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系代理人到庭。因案涉纠纷跨时十余年之久,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双方代理人对一些关键事实说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亦不够清晰充分,导致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性查清。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案涉纠纷经过最为了解,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被告双方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第二次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庭审,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合议庭查清了本案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获取当事人亲历所知的见闻的陈述,案件事实得以查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被告当场履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当事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往往对案件事实有着最直接、全面和深入地了解。在案件事实争议较大,难以查清时,通过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责令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做如实陈述,有利于法官准确全面了解案情始末。既能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又为实质性解纷奠定了事实基础。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充分彰显了洪湖法院公正司法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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