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居民临时通行证制度的通知

02-10 09:47   洪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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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实行居民临时通行证制度的通知

洪防指办发〔2020〕6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管理区办事处,洪湖经济开发区、新滩经合区,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局院办行、各直属机关和各人民团体:

为全力做好洪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2月10日9:00起执行,在市区一定范围内实行居民临时通行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实行居民临时通行证制度范围暂定为全市各乡镇区办辖区。

二、居民临时通行证由各村(社区)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由各村(社区)负责发放,一户一证。没有必要,居民尽量不要出村(社区),确有需要的,居民凭身份证和临时通行证出入,每户每三天只可派1人外出,每次外出由村(社区)的防控检查点(门岗)负责核签划“√”;居民外出必须佩戴口罩。

三、在暂定范围内,属于按规定正常上班或参与疫情防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入村(社区),需携带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

四、在暂定范围内,属于按规定可正常营业的超市、医院、菜市场、药店、加油站、电力公司、自来水等单位工作人员出入村(社区)的,需携带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

五、在暂定范围内,属于患病就医、照顾老弱病残亲属等需紧急出入的,由值班人员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

六、本通知终止执行日期另行通知。

洪湖市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附件:居民临时通行证样本


——有症状 早就医 不恐慌 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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