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常见问题解答(一)

11-14 10:00  

1、系统大中小地形如何规范填报?

答:综合考虑湖北、江西、湖南三省地貌类型,经华中片区专家 组协商,湖北省按以下规则填报:大地形主要参考 1994 年国家地貌 类型图,中地形按大地形续分,与大地形类别保持一致(盆地除外), 小地形和地形部位按样点所处局地地形填报。(中国地貌类型(1994 年)在线地图:https://www.osgeo.cn/map/mde10)

2、地块比较破碎,不能满足 5 个及以上间隔 15m的要求 如何处理?

答:在电子围栏范围内尽量找较大的田块,该田块的主要利用类 型是电子围栏范围内的主要利用类型,混样点分布应覆盖整个田块且 距离田块边缘不低于 2m,无法保证采样间距时,间距可以小于 15m。 并在备注里说明情况。不允许跨田块采样。如田块特别破碎,不能满 足距田埂 2m 的要求,把握以下原则采样:①田块内均匀分布;②不 能受田埂影响;③所采土样能代表该田块的真实平均水平。

3、土地利用与下发利用类型不符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1)被建设用地(包括光伏发电站场等)占用、改为水域 或不可达的情况:若该预设样点土地利用类型所在电子围栏范围内完 全或绝大部分被占用,范围内已无合适位置调整,或整个电子围栏范 围内均不可达,优先在电子围栏所在土壤图斑范围内进行外业调查; 若图斑内亦无合适位置调整,或整个图斑范围内均不可达,须在相同 土壤类型的其他图斑里,尽量选择距离预设样点较近的符合要求图斑,且尽可能保持土地利用类型不变。调整距离在规定范围内的省土壤普 查办审批,超过规定范围的上报国家土壤普查办审批。 (2)土地利用类型变更或与三调土地利用类型不符的情况:只 要可到达,不允许调整。在电子围栏内选择代表性土地利用类型采样, 填报调查时的实际土地利用类型。土地利用变更的,同时在采样系统 APP 里填报土地利用类型变更信息。国土三调信息不准确的,且野外 核实 2000 年以来未发生变更的,无需填写变更信息。当发生此类实 际调查利用类型与预设利用类型发生耕园与林草转变的情况时,采样 队需另增加一个纸质标签,与原有标签一并粘贴在样品袋上,标明变 更情况(如“耕园变林草”、“林草变耕园”),便于样品制备、检测实 验室区分。 总体点位调整工作思路:优先 100m 围栏内采样,其次 200m 范 围(采样队自己调整,不需要上报),再其次同一个图斑其它地点、 再其次同一个土壤类型的其它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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