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洪湖市社矫局一名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余某被收监执行。
余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由洪湖市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余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无视判决结果和缓刑执行的严肃性。但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我局工作人员到余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多次走访,与其亲属谈话,详细了解情况,并继续向余某打电话、发送信息,释法说理,晓以利害,努力引导其端正矫正态度,迷途知返,但余某却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玩“失踪”。努力未果后,我局依法向原判法院提请对余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法院最终裁定对余某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
为尽快收监执行、防范重新犯罪,该局向公安机关申请网上追逃。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洪湖市公安局于2023年4月14日在宜昌市将东躲西藏达三年之久的余某缉拿归案,于当晚就押送至洪湖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缓刑不等于免除刑罚,罪犯被宣告缓刑后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相比在监狱服刑具有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余某理应珍惜这一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余某因心存侥幸、无视法律法规,没有珍惜缓刑改造的机会,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悔之晚矣。
(通讯员:张柳 编辑:蔡芳华 编审:吴琪 于倩 监制:李友华 总监制:黄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