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11月19日,市公安局将刘某华等5名被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的被告人集中押送至洪湖市看守所交付执行。
4月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华(男,43岁,洪湖市螺山镇人)驾驶渔船携带8个地笼网在洪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螺山镇阳柴湖水域下地笼。当日16时许,刘某华取地笼时被龙口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扣地笼网8个以及黄古鱼和财鱼等渔获物14.4公斤。
8月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武(男,66岁,洪湖市汊河镇人)携带禁用的渔具2条双重刺网驾驶一艘小木船,在洪湖市洪湖水域禁捕区域,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非法捕捞的鲢鱼等渔获物83公斤。
8月12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清(男,48岁,洪湖市乌林镇人)和犯罪嫌疑人张某明(男,47岁,洪湖市乌林镇人)携带捕捞工具锚杆、锚钩(钩刺耙刺)一起来到赤壁长江大桥桥墩下锚鱼。当天17时许,乌林派出所民警当场将两人抓获,查获花鲢等渔获物15.6公斤。
9月10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荣(男,65岁,洪湖市螺山镇人)在洪湖市螺山镇洪湖围堤港螺堤附近的禁渔水域内,放置禁捕工具地笼三个,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非法捕捞的鲫鱼、黄古鱼等渔获物27.15公斤。
11月8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以上5人拘役一个月。(谢蒙 唐蜜)